“人民公社”是一级政府机构,是县的下级、村(大队)的上级;是和县属局平级的一个基层政府机构(属科级);公社设书记、社长(在干部序列中属科级)以及武装部、公安、税务所、粮站等县派出机构(或特派人员属股级);公社直接管理村、大队;公社干部是吃商品粮的国家干部。
歌颂互助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文学作品很多,著名的有长篇小说如柳青的《创业史》和浩然的《金光大道》、《艳阳天》等。至今我耳熟能详的歌曲有创作于1962年国庆的《社员都是向阳花》:“公社是棵长青藤,社员都是藤上的瓜,瓜儿连着藤,藤儿牵着瓜,藤儿越肥瓜越甜,藤儿越壮瓜越大……”和电影《艳阳天》主题歌“咱们的天,咱们的地,咱们的锄 头,咱们的犁,穷帮穷来种上咱们的地……”。
那么,人民公社又是怎样诞生的呢?
据有关资料记载“人民公社”诞生过程是这样的:1958年6月底7月初,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谭震林在郑州主持召开冀、鲁、豫、陕和北京市农业协作会议,他在会议的总结中,讲到了农业合作社的变革问题。他说:“像遂平县卫星社已经不是农业合作社,而是共产主义公社。”
信阳的同志回去传达后,地委根据《红旗》杂志两篇文章透露的毛主席关于办大公社的指示和谭震林谈话的精神,进行了讨论和研究,认为合并后的大社,实际上已构成人民公社的雏形。由地委秘书长赵光带领工作组,首先在遂平县卫星集体农庄试点,在原21个农业社的基础上,又并入6个社,共27个农业社、9360户参加。7月初,正式建立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这样,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在河南诞生了。
7月中旬,省委书记处书记史向生和《红旗》杂志常务编辑李友久、信阳地委书记路宪文专程到嵖岈山公社,和地委工作组一起,召开社队干部座谈会,并到各队调查,在总结群众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帮助公社研究了一些规章制度,初步制定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章程(草稿)》。规定各农业社的一切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转为公社所有,由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社员分配实行工资制和口粮供给制相结合;总结了青年队集体吃食堂的好处,推广了公共食堂;同时成立了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缝纫组;公社设立了农业、林业、畜牧、工交、粮食、供销、卫生、武装保卫等若干部或委员会,下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组织军事化、生产战斗化、生活集体化。
8月4日、5日,毛主席视察了河北省的徐水、安国县的农村后,于5日晚11时,来到河南的新乡。7日凌晨,史向生在专列上向毛主席汇报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的情况。当谈到嵖岈山公社试行简章时,毛主席聚精会神,边听边问,他说:“这是个好东西给我!”毛主席说:“人民公社这个名字好,包括工、农、商、学、兵,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他指出:“公社的特点是:一曰大,二曰公。”
毛主席“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消息,很快在报上发表。各地立即掀起了建立人民公社的高潮。
1958月底,毛主席主持召开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上经过讨论,正式通过了《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要求各地在秋收前后,先把公社的架子搭起来。北戴河会议结束后,中央报刊相继发表了“迎接人民公社化的高潮”等社论。这样,把建立人民公社的运动很快推向高潮。
1959年,在整顿人民公社工作中,总结了实行单一的基本社有制存在的问题之后,3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提出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1月 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 2月1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这样,从高级社以来就存在着的束缚生产队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在对所有制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对人民公社的生产管理、产品交换、收益分配、社员家庭副业以及社员生活的组织和安排方面,也作了很大的调整。这一系列调整,到1962年告一段落。对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公社三级之间存在行政隶属的关系,而且强调由生产队到生产大队再到公社逐级过渡。在生产管理上权力仍过于集中统一,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没有得到克服。
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国家至少作为一种组织曾经存在。人民公社属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即农村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普遍存在的时期为1958年-1984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职能上弱化了人民公社,或者说,“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已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八十年代之后由乡逐渐代替了人民公社。